当前位置:首页 > > 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1 为更好发挥产业链发展促进机构(以下简称“促进机构”)作用,深入实施标志性产业链突破工程,扎实推动产业生态创新 2 促进机构奖励政策支持资金通过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3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和执行,并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政策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绩效管理。 4 促进机构主要指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不含青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民政系统备案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等合法社会组织,以及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 5 综合评价促进机构面向全省标志性产业链建链补链延链强链重点方向,协助政府部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组织开展或参与实施的健全工作组织体系 6 每年择优选择10个左右促进机构,每个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7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促进机构面向全省标志性产业链建链补链延链强链开展的项目招引、协同创新、数字赋能、品牌建设、管理咨询、投资融资、人才培训、经贸会展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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