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助企纾困十三条的通知

1.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部 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 6 月底前 1 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

2.对受实施粤港陆路口岸跨境运输定量配额管理规定影响,导致企业货运方式由陆路运输变更为海运、铁路运输的粤港跨境货物作业点,给予40英尺货柜每箱不超过 5000 元的补助、20 英尺货柜每箱不超过 2500 元的补助;单个 粤港跨境货物作业点企业最高补贴不超 10 万元,专项补贴 总额 100 万元。

3.对规模以上“三新两特一大”工业企业,在我市省级 以上工业园区内新租用 1000 平方米以上厂房且实际生产的, 按实际租期给予每月 20%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 3 个月, 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4.对 2022 年上半年新开业(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 服务业单位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单位,每家给予 5 万元奖励。


附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助企纾困十三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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