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机构备案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后,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引导养老服务主体(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摸清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状况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由相应的任职资格认定机关依法组织实施。

(四)加强涉及资金监管。规范管理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申领使用情况的监管,对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使用补助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民政部门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严禁养老服务机构利用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


附件: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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