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一)健全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进一步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完善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

(三)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根据国家要求合理确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水平,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

(四)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五)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创新制度运行机制,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医保基金稳定运行,充分发挥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


附件: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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