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流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分类标准

第一条 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四分类”标准,即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一)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

(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管、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附件: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流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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