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民法典背景下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 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则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则该合同成立。

(2016)苏0382民初1736号裁判认为:对于袁一诚向张跃军所借款项,李战坤只是提供口头保证,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张跃军也无证据可以证明李战坤已经履行了主要担保义务,故保证合同不成立,李战坤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2.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履行期间届满后6个月。

aaabbbccc



 
 
  机器人推荐
 
栏目导航
 
最新信息
 
 
 
隐私条款
隐私政策
使用条款
咨询热线
 
销售咨询
4006-935-088 / 4006-937-088
客服热线
4008-128-728
 

版权所有 @ 创泽智能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鲁ICP备18039973号-2      运营中心 / 北京·清华科技园九号楼5层      生产中心 / 山东省日照市开发区太原路71号

消毒机器人   讲解机器人   迎宾机器人   机器人底盘   商用机器人   智能垃圾站   智能服务机器人   大屏机器人  雾化消毒机器人  紫外线消毒机器人  消毒机器人价格  消毒机器人厂家  服务机器人底盘  核酸采样机器人  雾化消毒机  机器人OEM代工厂  智能配送机器人  喷雾消毒机器人  图书馆机器人  酒店送物机器人  云迹科技润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