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9类内容、20种行为被禁止
第四条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

(五)散布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诽谤、恐吓、涉及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九)其他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第四十条 主播服务机构应当规范经营,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获取不正当利益,如向签约主播进行不正当收费等;

(二)未恰当履行与签约主播签署的合作协议,或因显失公平、附加不当条件等与签约主播产生纠纷,未妥善解决,造成恶劣影响;

(三)违背承诺,不守信经营,如擅自退出已承诺参与的平台活动等;

(四)扰乱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秩序,如数据造假或作弊等;

(五)侵犯他人权益,如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泄露他人信息、骗取他人财物、骚扰他人等;

(六)故意或者疏于管理,导致实际参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主播与该机构提交的主播账户身份信息不符。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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