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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上饶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集约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集约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3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饶府发〔2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含机房建设)、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项目的建设与运维,不包括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照相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耗材等物品的零散购置以及土建工程、普通装修工程、专业领域设备购置。

第三条  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日常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政务集中机房、网络、主机、基础数据库、存储与灾备、支撑软件、公共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及数据交换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的信息化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建立完善电子政务云平台,制定平台的运行和服务规范,为各级部门信息化应用提供平台支撑服务。

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立项、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资金安排、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项目必须符合市新型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纳入电子政务架构体系,全面有效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切实避免各自为政、拒绝共享、重复投资、重复建设。项目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以及条线业务特殊需要外,原则上应使用市政务云平台,并接入市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应用系统,原则上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标,通过物理搬迁、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市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  统筹组织申报

第五条  每年7月份由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发文征集下一年度项目,市直各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申报。

第六条  市直各部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整合、先进适用、实用为上的原则,策划本部门的下一年度项目:

(一)各部门以采购软、硬件设施为主的建设类项目应与部门现有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下属单位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统一申报;

(二)建设类项目和运维类项目应当分开申报,建设类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和设计信息共享、信息安全的相关内容;运维类项目预算测算需要提供测算依据和过程;

(三)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项目应设定服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期限的,应重新办理购买手续;

(四)建设类项目原则上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监理;

(五)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七条  建设类项目申报方案应当参照建设类项目方案大纲编写。

项目方案的建设目标应当明确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的定量指标。项目投资概算须完整、清晰,应当包括软硬件产品参考型号和配置,应用系统开发估算量,项目管理、项目监理概算或工作量估算,以及项目验收和其它所需的全部费用。项目方案应包含不低于3年的免费运维服务。

第八条  运维类项目申报方案应当参照运维类项目方案大纲编写。

项目方案须明确系统软硬件资源现状,包括硬件类别及数量、系统软件清单、安全保障措施、应用系统列表、数据库列表,以及购置时间、过保时间、应用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

第三章  统筹项目评审

第九条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收到项目申报后,应会同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信息化专家,于每年10月上旬前,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将评审后的候选项目报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列入下一年度市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评审经费列入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条  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有:

(一)项目材料章节内容是否完整、清晰和明确;

(二)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描述是否清晰明确;

(三)是否遵循国家、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规范;

(四)是否同步考虑信息安全规划和设计。

第十一条  已批准的跨年度建设项目,在后续年度申报分期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  属于紧急的、特殊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充分地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报请市政府批准通过后,项目列入市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库。

第十三条  项目涉及政府采购、财政投资评审的,按政府采购、财政投资评审相关政策法规办理。

第四章  统筹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建设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项目方案实施政府采购。运维类项目运维单位应按照审核通过的方案确定采购需求并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项目方案确定后,项目主管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变更建设和运维内容及项目投资额,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书面报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财政局,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六条  实施周期在6个月以上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在每季度过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逾期半年以上、项目建设(或运维)非正常终止等情况,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向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告。

第五章  统筹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类项目完工后,试运行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试运行结束,必须出具运行评价意见(建设单位、中标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对实施分阶段、按子项目建设的大型项目可进行子项目验收和阶段性验收。

第二十条  试运行结束后,组织项目验收,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验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并出具初验意见,初验意见需经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竣工验收应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方案、立项批复、采购文件、项目合同、监理报告、项目总结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用户使用报告、系统网络架构说明、数据结构设计说明书(信息系统项目)、政务信息共享执行情况(共享数据实现、标准实施、接口完成)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单位共同参与。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验收后,应将项目相关验收资料的文档报送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运维单位每年自行组织运维项目年度考核,并在年底前把考核结果报送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作为下一年度运维经费审核的依据。

第六章  统筹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应坚持整合存量资源、强化管理和提高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运维需求单位对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用于其他支出,按季度(季度末)向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大型、跨年度等不需要一次性支付经费的项目,按照“总体审核、分年划拨”原则,安排项目资金年度划拨计划,实现资金滚动使用。

第七章  统筹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二十八条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已建成的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后续项目立项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项目库建设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库(非涉密项目),包括市级储备项目库(简称储备库)和市级建设项目库(简称建设库)。对入库项目实行三年滚动管理(项目库每年调整一次,始终保持三年项目计划)。储备库管理已通过论证评审,拟在后两年度逐步安排的项目。建设库管理已在建的项目。

第三十条  入库项目的基本要求:项目方案目标明确,内容完整,任务清晰,设计合理,采用技术符合发展趋势;项目符合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发展目标和市智慧城市规划及阶段重点任务;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符合自身业务实际需要;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信息共享、安全防护;实施计划和资金测算合理。

第三十一条  三年内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已入库项目要及时调出;符合相关要求,具备建设条件,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项目要及时补充。

第三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县级项目库建设,县级项目库新增、验收项目应向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报备。

第九章  专家库建设

第三十三条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统一建立和管理项目咨询专家库,为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专家入库资格:

(一)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二)熟悉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技术、经济、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同时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遵守保密纪律。被推荐的专家对要求保密的资料、技术和信息系统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窃取或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及业务秘密;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专家主要任务:受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委托,协助制定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规划和方案;协助制定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承担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有关科研工作,对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出建议,做好咨询;协助做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有关工程和项目的论证、评估、验收等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专家论坛等活动;承担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专家的权利:

(一)独立对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开展评价等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有获得文件和资料等知情权;

(三)在咨询、评审、检查和验收等环节中,享有表决权、建议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专家的义务:

(一)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积极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撑;

(二)按照规定出具客观公正,有理有据的意见,并为本人出具的意见承担终身法律责任;

(三)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公正、诚实、科学、廉洁地履行相关职责;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涉密项目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4日印发的《上饶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集约化建设管理办法》(饶府字〔2016〕5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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